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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俊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俊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168号碧桂园综合楼。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卓,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琳,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俊杰,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原户籍地湘潭市岳塘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系胡俊杰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俊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18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瑞芬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审判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意见函湘潭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2016)湘0321民初2124号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合议笔录中记载的参与人员为“肖亮、曾超华、罗伟”,合议笔录及文书签发稿上均为该三人签名,但曾超华未参加本案的庭审,不是庭审中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违法。2、本案中,湘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如果有,违约行为从何时开始计算至何时止?对此事实一审未予查清。201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