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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74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华兵、徐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徐华兵,徐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24499-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华兵,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姜堰市。被执行人:徐芹凤,女,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姜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华兵、徐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苏0591民初2762号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以(2017)苏0591执7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华兵、徐芹凤名下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学府花苑二区9幢302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0010130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华兵、徐芹凤名下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学府花苑二区9幢302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