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何浩、董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何浩,董旦,梅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佩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恩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何浩,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董旦,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梅六英,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52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浩、董旦、梅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06执6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浩、董旦、梅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汪山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