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8执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杰与郝春福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杰,郝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第21号申请执行人马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春福,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马杰申请郝春福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杉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