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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温小春与王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小春,王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温小春,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王小林,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温小春与王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小林已履行3040.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小林在2018年3月15日支付40,000.00元;从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5000.00至付清为止;和解履行期间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