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30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公昌与渭南大荔县凯施汽贸有限公司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公昌,种鹏,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杨公昌。被执行人:种鹏。被执行人: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北段。本院在执行杨公昌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凯��汽贸有限公司、钟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135.76元案件款、本案受理费2667.7元、执行费62.45元,三项合计10892.91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23日前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从被执行人大荔县凯驰汽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0892.91元(含执行费62.4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0830.46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