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宏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356号申请人:上海宏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丰中路458号B幢113室。法定代表人:李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五社。法定代表人:李东。上海宏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XX公司上海分行、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上海宏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88,446.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宏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申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88,446.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宏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聪审 判 员 范德鸿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