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长太与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太,崔小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52号原告郑长太,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崔小更,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原告郑长太与被告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长太诉称,2015年10月8日,原告郑长太在被告崔小更经营的粮食收购部分四次出售给被告崔小更花生共计价值21086元,经原告郑长太追要被告崔小更拖欠至今未偿还原告郑长太,为此原告郑长太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郑长太小麦和花生款21086元及由被告崔小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长太诉称要求与被告崔小更偿还花生款21086元,而原告郑长太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崔小更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长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退还给原告郑长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