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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亚柳、张亚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柳,张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杨亚柳,女,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张亚杰,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杨亚柳与张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亚杰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亚杰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