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戴培舜与被告孙晓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培舜,孙晓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622号原告:戴培舜,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连,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晓山,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戴培舜与被告孙晓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培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银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