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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2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3月29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磊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赵磊酒后来到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麦霸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赵磊无故将房间内的液晶电视、点歌器屏幕等设施砸坏。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310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磊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赵磊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赵磊判处非监禁刑罚,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磊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杨某1证言,被害人邢某陈述,被告人赵磊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磊酒后无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磊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赵磊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磊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印)书记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