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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叶其明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其明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4号罪犯叶其明,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福建省永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犯撤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647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诉。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其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1500分,兑换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其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其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