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93号自诉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黄冈寺村。法定代表人朱建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浩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1336号。法定代表人卞英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自诉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全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