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敏与张风英、XX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张风英,XX卫,句容麒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1134号原告:刘敏,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风英,女,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XX卫,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句容麒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东昌集镇9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850645。法定代表人:张风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张风英、XX卫、句容麒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服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6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卫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风英及麒麟服饰公司两次开庭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016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按月利率1.5%计付)及逾期利息(按日利率3‰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风英与XX卫为夫妻,麒麟服饰公司为其二人投资设立。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三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订立借款合同。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三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讼,期判如所请。案件审理中,原告刘敏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变更诉讼请求中本金返还金额为15万元。被告张风英未答辩。被告XX卫辩称:三被告通过江苏助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助介资管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属实。但此后根据出借方的要求已还本金48.3万元,具体为:2016年10月8日付给徐煦2.8万元;10月14日付徐煦2500元;10月18日付徐煦7500元;10月26日付徐煦1.5万元;11月11日付徐煦25万元;12月19日付刘敏15万元,付何景华(音)3万元。被告麒麟服饰公司未答辩。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刘敏确认XX卫第一次庭审答辩提出的2016年10月14日付徐煦2500元;10月18日付徐煦7500元;10月26日付徐煦1.5万元;11月11日付徐煦25万元;12月19日付刘敏15万元,累计42.5万元还款收悉,否认2016年10月8日付款2.8万元及12月19日付款3万元给何景华(音)与本案有关,并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中本金返还金额为7.5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助介资管公司牵线,被告张风英、XX卫、麒麟服饰公司与原告刘敏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三被告向刘敏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5天,自2016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月利率1.5%,逾期日利率为3‰。当日,刘敏即按双方约定将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三被告陆续归还本金42.5万元,具体为:2016年10月14日向助介资管公司业务员徐煦支付2500元;10月18日向徐煦支付7500元;10月26日向徐煦支付1.5万元;11月11日向徐煦支付25万元;12月19日直接支付刘敏15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电子银行回单、银行业务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出借人刘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张风英、XX卫、麒麟服饰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XX卫提出抗辩,认为在借款到期后已归还借款本金48.3万元,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2016年10月8日付款2.8万元及12月19日付款3万元给何景华(音)与本案存在关联,对应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刘敏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率按双方约定核算后的年利率超过了法律保护上限24%,逾期利息本院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风英、XX卫、句容麒麟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敏支付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10月12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张风英、XX卫、句容麒麟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保全费3120,合计4120元,由刘敏负担2000元,张风英、XX卫、句容麒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嘉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