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079号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元区黄河北路158号农办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意株。被告:吴海波,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