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百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银联房地产公司农贸市场宿舍。法定代表人:何俊东,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智勇,防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百货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黄达意,经理。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0)防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1、向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4810000元及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执行费50500元。申请人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名下的百货公司(位于防城区防东路39号房屋)的每年租金(按实际收取)按60%由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东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收取,40%由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百货公司收取,直到偿还所有债务为止,租金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收取。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6727元、财产保全费33987元、执行费50500元合计131214元由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百货公司承担。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防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