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克军、胡书莲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克军,胡书莲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72号之一解除申请人:曹晓菲,女。被申请人:苏克军,男。(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被申请人:胡书莲。(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曹晓菲与苏克军、胡书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7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胡书莲所有的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晓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晓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书莲所有的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