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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民英与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民英,何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28号原告:胡民英,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林,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毅,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胡民英与被告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胡民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其纠纷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胡民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民英负担。审判员  何利平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