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民英与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民英,何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28号原告:胡民英,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林,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毅,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胡民英与被告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胡民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其纠纷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胡民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民英负担。审判员 何利平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