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辉与郭永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辉,郭永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4号申请人:王辉,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会,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永平,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辉与被申请人郭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