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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辉与郭永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辉,郭永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4号申请人:王辉,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会,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永平,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辉与被申请人郭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