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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新支行与张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新支行,张光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965号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新支行(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新分社),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迎新乡街道。负责人:刘晓光,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光武,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新支行与被告张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新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