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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干与高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干,高武,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806号原告:李干,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高武,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第三人: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南路,注册号341324000020383。法定代表人:李干,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干与被告高武、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干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