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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周珍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周珍,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3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周珍,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亮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陈周珍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陈周珍曾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公开办函[2016]2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所作答复行为违法,本院亦作出生效行政判决予以维持。现陈周珍又对该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陈周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