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颜许斌与被告吴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许斌,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366号原告:颜许斌。被告:吴明。原告颜许斌与被告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颜许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许斌撤诉。审判员 陆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