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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颜许斌与被告吴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许斌,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366号原告:颜许斌。被告:吴明。原告颜许斌与被告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颜许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许斌撤诉。审判员  陆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