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55号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赵文典,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上项路南侧。负责人:马腾。被告: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南关外167号。法定代表人:马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耀光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