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君与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君,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魏君,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康平,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魏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给付魏君32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00元由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杨春义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已对被执行人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第1项,第2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根据案情需要,涉及长春市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