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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马金辉、滕兆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马金辉,滕兆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兆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张福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42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马金辉,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滕兆富,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兆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富华嘉苑C座东数第二门市。法定代表人:滕兆富。被告:张福生,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辉、滕兆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兆富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张福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欣娣书 记 员 李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