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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研究院与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研究院,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张淑林。被执行人: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圣彦。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030.7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