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定仲与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仲,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李定仲,男,194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显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伟伟,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定仲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