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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其涛与赵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涛,赵其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2930号原告:赵其涛,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涛,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其川,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赵其涛与被告赵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长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其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涛、被告赵其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其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利息50400元,共计65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4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赵其川辩称,大概是2010年6、7月份,原告夫妻二人送给原告15000元用于被告给孩子盖房子。但在去年的一次丧礼上,被告的弟弟将我打伤,并到县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协商,原告的父亲说欠原告的15000元不要了,原告的妻子也同意了。所以,被告不同意偿还这笔钱。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7月份,被告赵其川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庭审中,原告提供原告和被告在2017年5月份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对通话录音无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赵其涛虽未提供借据、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提供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并且原告自认被告向其支付15000元,故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4400元,主张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是4分,但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也没有提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辩称借款15000元已折抵医疗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赵其涛要求被告赵其川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4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其川偿还原告赵其涛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赵其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8元,原告负担553元,被告赵其川负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