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5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志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志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方志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5487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U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