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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娜与高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娜,高玲玲,福州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591号原告:林娜,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林儒瀚,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玲玲,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福州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33号博仕后家园B区1-1#楼417单元。法定代表人:姚秀星,总经理。原告林娜与被告高玲玲、第三人福州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林娜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1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减半收取,实收4955元,由原告林娜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