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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4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钦州市同方和宸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宾科技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同方和宸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4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同方和宸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河东工业园小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677758-0。法定代表人廖文祥。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一工业区第九栋,组织机构代码55987452-6。法定代表人宣正梅。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同方和宸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宾科技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另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机器设备一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正在公告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成就时,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征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