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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德珍、黄振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德珍,黄振贵,石庆锐,黄彦威,黄振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386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谷德珍,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黄振贵,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石庆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黄彦威,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黄振富,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谷德珍、黄振贵、石庆锐、黄彦威、黄振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