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曹新意、曹兰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意,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曹新意,男,1955年5月8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兰煌,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腾飞工业区电信大厦1楼11层,组织机构代码69192973-1。法定代表人:吴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新意与被执行人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拍卖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待分配)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兰煌座落于长汀县的房产待处置变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82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