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玉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刑初74号自诉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芮城县永乐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强,男,48岁,该行法律顾问。被告人张玉美,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自诉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玉美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主动撤回对被告人张玉美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自诉。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耀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