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9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勐、陈晓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勐,陈晓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15-10号申请执行人:张勐,男,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金融,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陈晓浦,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晓浦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晓浦的中国建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