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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0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泽军诉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言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军,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言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01民初136号原告:陈泽军,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刘云男,公司董事长。被告:肖言林(曾用名肖艳),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泽军与被告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言林(曾用名肖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泽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陈泽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敬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