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0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泽军诉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言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军,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言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01民初136号原告:陈泽军,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刘云男,公司董事长。被告:肖言林(曾用名肖艳),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泽军与被告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言林(曾用名肖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泽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陈泽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敬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