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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春娜与被执行人琼海市博鳌镇东海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娜,琼海市博鳌镇东海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春娜,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琼海市博鳌镇东海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 负责人:张耀丰,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娜与被执行人琼海市博鳌镇东海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75元、征地补偿费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欠本案执行费350元。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