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华仕通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云龙兄弟机械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仕通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云龙兄弟机械配件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066号原告:宁波华仕通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7043001D)。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太河南路44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胡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国宏,该公司销售员。被告:宁波市鄞州云龙兄弟机械配件厂(注册号:3302126020229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前徐村。现经营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莫路B8厂区内。代表人:段显辉,该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仕通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云龙兄弟机械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