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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某、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05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吴某,女,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黎某,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黎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皖1525民初705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吴某不服,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吴某复议称,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人与姜某就其名下的位于衡山镇XX花园X区X号楼XXX室房产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并于当天将17万元购房定金打至姜某指定的程某名下账户;2017年3月2日,申请人吴某一次性付清了姜某的全部房款;3月6日,申请人与姜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缴纳了税费。后申请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实际占有。现申请人吴某要求本院对该套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姜某将其名下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花园X区X号楼XXX室房产卖给复议申请人吴某,吴某已于2017年3月6日在税务部门缴纳了房产交易契税等费用,并于第二日在霍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该套房屋办理了备案手续,而被申请人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我院提起诉讼。因此,复议申请人吴某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皖1525民初705号民事裁定书。二、解除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花园X区X号楼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余家胜人民陪审员  周玲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