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3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丽、邱子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丽,邱子声,章幼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丽,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江建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子声,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四新罗区。被执行人:章幼蓉,女,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四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熊丽与邱子声、章幼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查封邱子声名下址于龙岩市新罗区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龙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XX号的房产三套以及闽F×××××号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查封的房产尚需要评估拍卖,暂未能予以处置。熊丽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28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