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小学文化,永登县河桥镇马军村二社农民,住该社275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被害人扭送至永登县公安局,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甘012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表示对原审判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永登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玲玲代理审判员 丁 婕代理审判员 邵军梅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