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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黄松斌、黄改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东,黄松斌,黄改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黄松斌,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黄改姣,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东与黄松斌、黄改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松斌、黄改姣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执行人黄松斌、黄改姣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8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