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与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刘焕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春苗,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广电路。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众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