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柳晓等申请高勇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63号株洲奥创电子竞技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柳晓: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们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勇军名下价值人民币159000元的财产,以及对你们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高勇军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二、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你们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柳跃文名下所有的车辆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你们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们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