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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晶邦与腾冲市荷花镇明朗村委会明朗联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晶邦,腾冲市荷花镇明朗村委会明朗联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尹晶邦,男,1979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腾冲市荷花镇明朗村委会明朗联队。申请执行人尹晶邦与被执行人腾冲市荷花镇明朗村委会明朗联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58570元及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荷花镇农经站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收益款人民币632065.21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621081.21元,执行费人民币10985元)。现申请执行人尹晶邦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