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易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彪,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股原负责人,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原负责人,华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原主任,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彪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彪及其辩护人岳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期间,被告人易彪利用担任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创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工作过程中接受部分企业请托,在申报国家项目补助资金方面为企业提供关照、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方某、李某1、欧某、于某、钟某、鲍某、唐某、李某2、吴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9万元。其中2012年10月在办公室收受方某贿赂款人民币0.8万元,2010年和2011年春节在办公室收受李某1贿赂款共计人民币0.4万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收受欧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收受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2013年五六月份在办公室收受钟某贿赂款人民币0.5万元,2014年春节收受鲍某贿赂款人民币0.5万元,2014年10月份在办公室收受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2014年10月份在办公室收受李某2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2015年9月在吴某车上收受吴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证��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易彪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彪积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易彪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易彪对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我收取的钱有些是企业给我做资料的劳务费,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辩护人岳豪的辩护意见:①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彪受贿数额10.9万元中,应当扣除被告人易彪利用自己专业知识为企业做申报资料获得的劳务费6.3万元和过年过节因人情世故、无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取的红包2.3万元,被告人易彪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2.3万元。②被告人易彪在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赶到指定地点配合侦查人员到检察机关如实自书了涉案事实,在检察机关立案前的询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③被告人易彪到案后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易彪系华蓥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2010年1月29日至2013年1月28日在华蓥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工作,2012年6月20日任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与创新股负责人,2014年12月26日任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负责人,2015年3月28日任华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二、被告人易彪在华蓥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和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期间,收受了李某1、欧某、方某、于某、鲍某、李某2、吴某所送金钱共计人民币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易彪收受了广安市华蓥���领创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1所送人民币0.4万元。其中:①2010年春节,李某1为了申报的技改项目,以拜年名义在被告人易彪办公室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2万元;②2011年春节,李某1以拜年名义在被告人易彪办公室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2万元。(二)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易彪收受了四川广安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欧某所送金钱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中:①2011年春节期间,欧某在被告人易彪办公室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1万元;②2011年5月份,欧某在被告人易彪办公室联系申报项目的事情时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3万元;③2012年春节期间,欧某在被告人易彪办公室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1万元。④2013年8月份,欧某到被告人易彪办公室说申报项目的事情,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4万元。⑤2013年春节期间,欧某到被告人易彪办公室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1万元。(三)2012年10月,被告人易彪在办公室收受了华蓥市鑫华茂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方某所送人民币0.8万元。(四)2012年10月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易彪收受了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所送金钱共计人民币2.7万元。其中:①2012年10月份,于某三次送给了被告人易彪金钱共计人民币0.6万元,每次送人民币0.2万元;②2013年6月份,于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易彪在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申报项目过程中的帮忙,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1万元;③2014年春节,于某以拜年名义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3万元;④2014年中秋节,于某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5万元;⑤2015年春节,于某以拜年名义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3万元。(五)2014年春节,华蓥辽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人、总经理鲍某为了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了被告人易彪人民币0.5万元。(六)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易彪在办公室收受了华蓥市欣创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所送人民币1万元。(七)2015年9月,被告人易彪在华蓥市蓥瑞注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的车上收受了吴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易彪的供述证实: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职能主要是:指定工业产业规划,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电子信息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检测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培育壮大中小企业,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等。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和创新股股长的工作职责是:组织实施重大工业项目,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引��企业技术创新,负责科协工作,引导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与制造,负责工业投资,推广新技术与新设备。我担任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和创新股股长期间,经办了一些企业申报项目的工作,主要负责项目的初审,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审查申报项目企业的相关附件资料,向上级部门上报申报资料,到上级部门争取项目等。按照规定,企业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可以自行请中介机构制作申报资料。因为我对项目申报条件很熟悉,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帮企业做的资料能够顺利通过审批,所以多数时候企业会请我帮忙做项目的申报资料等。我在帮助企业制作申报资料过程中,由于有些企业根本不符合项目的申报条件,为了让这些企业能够顺利的通过审批,我通过夸大投资、修改指标数据、夸大生产规模等方式,让一些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了项目审批,得到了国家财政补贴。在此期间,我收取了一些企业所送的拜年红包及辛苦费。具体情况是:2010年春节,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李某1给我拜年,送给了我红包0.2万元;2011年春节,李某1给我拜年,送给了我红包0.2万元;2011年春节,四川广安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欧某给我拜年,送给了我红包0.1万元;2011年5月左右,欧某送给了我辛苦费0.3万元;2012年春节,欧某在我办公室以拜年名义给了我0.1万元。2012年10月份左右,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于某三次送给我红包,每次红包0.2万元,共计0.6万元;2012年11月左右,华蓥市鑫华茂陶瓷有限公司方某送给了我辛苦费0.8万元;2013年6月份左右,于某送给了我辛苦费1万元;2013年8月左右,欧某送给了我辛苦费0.4万元;2013年春节,欧某给我拜年,送给了我红包0.1万元;2014年中秋节��于某送给了我红包0.5万元;2014年春节的时候,于某给我拜年,送给了我红包0.3万元;2014年春节,华蓥辽望实业有限公司鲍某给我拜年,送给了我红包0.5万元;2014年10月,华蓥市欣创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送给了我辛苦费1万元;2015年9月,华蓥市蓥瑞注塑有限公司吴某送给了我辛苦费2万元;2015年春节前,于某给我拜年,送给了我红包0.3万元。2.证人证言(1)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功申报了一个技改项目。2010年春节期间,我以拜年名义在易彪办公室送给了易彪0.2万元钱,希望易彪能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多关照和帮助,后来项目成功申报下来了。2011年春节,我为了表示感谢,到易彪办公室送给了易彪0.2万元钱。(2)欧��的证言证实:我是四川广安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四川广安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过国家项目资金。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易彪提供了一些帮助,我前后共送给了易彪1万元钱。具体送钱情况:2011年春节期间,我到易彪办公室送给了易彪0.1万元。2011年年中的时候,我到易彪办公室联系申报项目的事情,送给了易彪0.3万元。2012年春节期间,我在易彪办公室送给了易彪0.1万元。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到易彪办公室说申报项目的事情送给了易彪0.4万元。2013年春节期间,我到易彪办公室送给了易彪0.1万元。(3)方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蓥市鑫华茂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华蓥市鑫华茂陶瓷有限公司申报一个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易彪是申报这个项目的经办人,在申报资料方面帮忙把关。2012年,华蓥市鑫华茂陶瓷有限公司申报的这个项目国家补助资金164万元下来后,我为了感谢易彪,在易彪办公室送给了易彪0.8万元钱。(4)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在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的时候,需要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改股股长易彪帮忙,有时候易彪还给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制造项目申报资料。我为了表示感谢,就会送钱给易彪,同时在节假日去给易彪拜年拉好关系,希望易彪在以后的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继续帮助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具体送钱情况: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分三次给易彪送了人民币共计0.6万元,每次都是送的人民币0.2万元;2013年6月份左右,因为易彪在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申报项目补助资金时帮了忙,我为了表示感谢,送给了易彪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我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了易彪红包人民币0.3万元;2014年中秋节的时候,我送给了易彪红包人民币0.5万元;2015年春节左右,我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了易彪红包人民币0.3万元。(5)鲍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蓥辽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9月我担任华蓥辽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有一次通过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上争取政府贴息贷款项目,是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易彪经办的。2014年春节,在华蓥辽望实业有限公司政府贴息贷款项目落实后,我为了表示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了易彪0.5万元。(6)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华蓥市欣创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通过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技改项目,易彪是我公司申报技改项目的经办人,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帮了很多忙。2014年10月份左右,我为了表示感谢,到易彪办公室送给了易彪1万元钱。(7)吴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蓥市蓥瑞注塑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公司在华蓥经营期间,通过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了三个项目。2015年9月份,我在去广安市办事途中自己的车上送给了易彪2万元钱,感谢易彪帮助我公司申报了项目资金,易彪当时把钱收下了。3.视听资料:被告人易彪在侦查机关供述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证实: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讯问被告人易彪的相关情况。4.书证(1)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华蓥市财政局2010年8月9日作出的华经贸(2010)57号关于申报2010年四川省第二批重点技术改造补助资金项目的请示文件,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1年4月11日作出的华经信(2011)31号《关于申报2011年工业中��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报告》文件,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华经信(2011)34号关于审批2011年小巨人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请示文件,华蓥市财政局与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华财企(2011)178号关于解决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文件,华蓥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9日作出的华府(2011)68号关于申报2011年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请示文件,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华经信函(2011)9号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函、华蓥市财政局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华财建(2011)676号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改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华蓥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书,四川省财政厅预算追加通知书,四川省财政厅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川财建(2011)350号关于下达2011年度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的通知、预算拨款凭证,华蓥市景泰陶瓷有限公司“西式瓦湿化低温快烧技术的研究与运用项目”申报2012年四川省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申报书,四川省财政厅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6月24日作出的川财建(2012)140号关于下达2012年度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及项目计划的通知,华蓥市财政局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华财建(2012)501号关于拨付2012年度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通知,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华蓥市财政局2012年10月13日作出的华经信(2012)52号《关于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等企业申报四川省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类)的请示》文件,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华经信(2012)63号《关于审批国家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华蓥市景泰陶瓷有限公司“陶瓷窑炉改造项目”申报201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资料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申报2013年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资料,四川省财政厅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川财建(2013)308号关于清算下达2013年度省级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的通知、华蓥市财政局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华财建(2014)14号关于拨付2013年度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的通知,华蓥市鑫华茂陶瓷有限公司“陶瓷综合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申报2014年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的申报资料,华蓥市欣创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高清数字线材及电脑转接器生产项目”申报2014年四川省技术改造中资金项目的申��资料,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与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6月6日作出的川经信技改(2014)180号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四川省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通知,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华蓥市财政局2014年6月9日作出的华经信(2014)28号《关于申报2014年四川省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请示》文件,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华蓥市财政局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华经信(2014)35号《关于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申报四川省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的请示》文件,四川省财政厅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川财建(2014)128号关于清算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资金及项目计划的通知,华蓥市财政局作出的华财建(2014)547号关于拨付2014年度创新驱动资金的通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与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川���信企业(2014)340号关于组织做好四川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华蓥市财政局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华经信(2014)52号《关于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等企业申报四川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度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类-贴息)的请示》文件,华蓥市鑫华茂陶瓷有限公司(原名华蓥市景泰陶瓷有限公司)“成长型中小企业”申报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度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类-贴息)的申报资料,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华蓥市财政局2015年3月9日作出的华经信(2015)4号关于申报2015年四川省创新驱动及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请示文件,华蓥市财政局2015年7月7日作出的华财企(2015)376号关于下达2015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华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申请书,华蓥市财政专户再支出申请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证实:广安市华蓥山领创电子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蓥市鑫华茂陶瓷有限公司、华蓥市凯博玻璃有限公司、华蓥辽望实业有限公司、华蓥市欣创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蓥瑞注塑有限公司申报项目及获得国家项目补助资金的情况。(2)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在易彪处扣押了人民币17万元。(3)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6年5月16日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6年3月20日通知易彪接受调查,于2016年3月22日以广检反渎交字(2016)第5号交办函将易彪涉嫌滥用职权案件线索交由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局办理。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6年3月24日对易彪进行调查,并对易彪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立案侦查。(4)户籍信息证实:易彪作为自然人的基本身份情况。⑸华蓥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华蓥市委员会华委干(2015)23号关于提名易彪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文件、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华经信发(2012)30号关于易彪等人任职的通知文件和2014年12月26日的会议记录、原华蓥市人事局干部聘用介绍信证实:易彪为华蓥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2010年1月29日至2013年1月28日在华蓥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工作,2012年6月20日任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与创新股负责人,2014年12月26日任华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负责人,2015年3月20日任华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⑹广安市��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广检反渎交字(2016)第5号交办函,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不予逮捕决定书,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华检渎贪立(2016)2号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决定书及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释放通知书及回执、起诉意见书,华蓥市公安局拘留证,华蓥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2016年3月22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将易彪涉嫌滥用职权案件线索交由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的程序及其合法性。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金钱人民币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彪在侦查机关仅掌握自己小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大部分事实,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彪犯受贿罪的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彪收受钟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及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是被告人易彪在本人职责范围外为钟某和唐某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费用,该项事实,不构成受贿。被告人易彪关于自己收取的部分钱是为企业做资料获得的劳务费的辩称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易彪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2.3万元和被告人易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易彪到案后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可以从轻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彪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易彪已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万元,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琼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小华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改、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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