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3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秀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芳,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白兔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冠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南白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李惠芳,上诉人北京华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南白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鲁01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判令北京华冠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北京华冠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济南白兔公司享有“白兔商标信息数据库”的著作权;2.北京华冠公司未经许可窃取“白兔商标信息数据库”,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华冠公司辩称,济南白兔公司违约在先,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华冠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鲁01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驳回济南白兔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济南白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济南白兔公司违约在先,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华冠公司没有缴费与事实不符。济南白兔公司辩称,北京华冠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济南白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合同授权使用协议书》;2.被告北京华冠公司支付原告济南白兔公司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涉及的“白兔商标信息数据库”著作权属于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2014年5月7日,济南白兔公司(乙方)与北京华冠公司(甲方)签订了《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该协议对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约定“1、甲方拥有该信息系统及附件的使用权(包括本系统功能中所提供的输出文件),该信息系统的程序与数据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复制或部分复制该信息系统的程序和数据,且不得对该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反向工程。2、甲方购买乙方商标查询信息系统仅用于公司内部业务查询使用,不得以商标查询软件形式对外转让、销售或提供查询服务。…4、甲方不得擅自将该信息系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约定“…2、该信息系统为乙方独立开发的产品,乙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负责承担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四条费用支付约定“…3、甲方第一年系统服务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合同期满后,后期服务费3000元/年(叁仟元整)。如果乙方对服务费进行降价调整,本合同后期服务费将按新服务费标准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服务费不得上调。4、甲方须在服务期截止日期前将次年服务费汇至乙方账户,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到期后甲方数据下载区将自动关闭。如甲方延期超过二个月未续交服务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六条合同生效期约定“1、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付款(通过银行)后三日内,乙方开始履行合同。2、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时间为一年。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在甲方缴纳次年服务费后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乙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双方签定协议后,北京华冠公司向济南白兔公司支付了协议书约定的付款金额。济南白兔公司向北京华冠公司提供了《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并在北京华冠公司服务期内向其提供该信息的售后服务。2015年5月5日北京华冠公司向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支付续费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6年5月7日。济南白兔公司在该合同中承诺该信息系统为其独立开发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014年5月7日,济南白兔公司(乙方)在与北京华冠公司(甲方)签订《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的同时,签订了《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分支机构授权合同》,该授权合同就济南白兔公司向北京华冠公司北京办事处及宁波办事处提供网络版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使用授权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613号公证书,证明北京华冠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推出了商标查询服务,支持商标综合查询且提供的商标查询信息来源于本案诉争的商标信息数据库,北京华冠公司未在其公众平台上注明该商标信息数据库的著作权人。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613号公证书,将北京华冠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京0102民初562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北京华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壹万元,双方就本案事实再无其他争议等内容,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履行。一审法院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合同授权使用协议书》中,原告济南白兔公司承诺“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为其独立开发的产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经查证本案涉及的“白兔商标信息数据库”著作权属于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并非属于原告济南白兔公司,原告济南白兔公司并非系“白兔商标信息数据库”著作权人构成违约在先,且被告北京华冠公司因本案原告济南白兔公司主张的案件事实已经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中对著作权人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承担了侵权责任。关于被告北京华冠公司辩称原告济南白兔公司主体不适格的主张,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济南白兔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华冠公司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济南白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合同授权使用协议书》中对合同有效时间以及缴费顺延的内容,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结合被告北京华冠公司缴费情况及协议约定,现原告济南白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2014年5月7日原告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合同授权使用协议书》;二、驳回原告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负担。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料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名称“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著作权人为济南白兔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二审中,济南白兔公司、北京华冠公司都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后,北京华冠公司是否应向济南白兔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一、涉案“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中涉及“白兔商标信息数据库”的著作权属于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济南白兔公司并未将该著作权权属的完整信息披露给北京华冠公司,济南白兔公司存在过错;二、济南白兔公司诉称北京华冠公司的违约行为,该行为亦构成对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基于该行为,北京华冠公司已赔偿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济南白兔公司、北京华冠公司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北京华冠公司已赔偿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且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系济南白兔信公司的关联公司,因此,北京华冠公司虽有违约行为,鉴于责任承担的公平原则,其违约责任可予以免除。济南白兔公司主张北京华冠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济南白兔公司、北京华冠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5元,上诉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