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59号之一被执行人XX明,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XX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4.94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