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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爱湘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183号张爱湘:你因原审被告人李金圣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1)襄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02年1月至12月,时任临汾市供销合作社财务统计科科长的李金圣为了用钱方便,私自决定将临汾市供销合作社下属单位上交的资产占用费及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拨给临汾市供销合作社的房屋维修费25万元等款项共计51万余元,不计入临汾市供销合作社财务账,而是违规转入已被要求停用的原临汾市供销合作社在尧都区坂下信用社开设的账户,除了用于办公室装修、设施维修、办公费支出、购物、缴纳暖气费等开支外,原审被告人李金圣将其余的21万元贪污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和原审被告人李金圣的供述等,并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李金圣贪污犯罪的事实。故你申诉所提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予以排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所提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已影响定罪量刑的理由,经查,你所提供的”新证据”为李金圣与侯建生的谈话录音和资料,从证据形式和来源上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圣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